殘疾人客房的設計標準:
1、各類城市、區、縣、旅游景點的旅館、餐廳應當配備適合殘疾人使用的房間。房間應當設在房間底層,以及無障礙和安全的疏散場所。
2.大中型酒店和餐館應為每50間標準間提供一套殘疾人客房。應該建立小型酒店和餐館不少于2間適合殘疾人士入住的客房。
3.殘疾人房間的出入口應符合本條例一部分4節和5節的有關規定。
4.在房間通道和床之間應有一個直徑不小于1.50米的輪椅擺動空間。
5.開啟后衛生間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80米,進入后輪椅應能夠機動。
設備和抓斗安全扶手的設計應符合:
1.淋浴房應設置高度為0.45m的洗澡椅,深度不應小于0.45m。淋浴周圍應設置0.70米高的水扁平抓斗,安全扶手和1.45米高的垂直抓斗安全扶手。
2.浴缸里應該有浴缸座位。浴座的深度不應小于0.45米。浴缸內應高0.60米,0.90米兩層水平抓斗安全扶手長度為0.80米至1.00米。在洗浴臺內應設置掌握0.60m高的水平竿。
3.抓斗安全扶手的直徑為32mm至40mm,內側距離墻壁40mm。
4.抓斗安全扶手必須安裝牢固,并能承受車身的重量、數量。
5.房間的床高和廁所和浴室的高度應為0.45米。
6.應安裝房間的緊急呼叫按鈕和燈,電視機和空調等開關的位置,以便輪椅可以輕松到達。
7.輪椅使用者應能方便地使用房間的壁櫥,桌子等的高度和深度,當殘疾人士房間可用時。